112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債 權 人 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說明: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名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予以解任,並於108年3月11日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