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債 權 人 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名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予以解任,並於108年3月11日確定)」,此項裁定於112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無從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