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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債  權  人  里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翔 
債  務  人  力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美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
    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未有約定利率之記載,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其利率自應以法定利率年息5% 計之,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准予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