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基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利
債 務 人 林俊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