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筱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格斯熊國際有限公司、黃同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同得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格斯熊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