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本件三紙支票發票人均為勝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請釋明為何將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列為本件債務人,若有
背書,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