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㈢本件三紙支票發票人均為勝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請釋明為何將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列為本件債務人,若有
背書,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