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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05號

債  權  人  天時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珠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地在屏東縣○○市○○里○○○路0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