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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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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3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抑是乙○○?(台端於聲請狀債權人列載乙○○,惟於具狀人處印用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乙○○,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債權人為乙○○,依附件契約所示,債權人為ANYTIME FITNESS,請提出債權人為乙○○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附件契約ANYTIME FITNESS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以釋明債務人與何人簽訂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
四、請提出債務人甲○○簽訂契約時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查債務人甲○○為91年次生,於民國108年簽訂契約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甲○○簽訂契約書業經其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