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債 權 人 祥鴻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曾堯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
聲請狀當事人欄
所載「曾堯宗」,係為債務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或為另一債務人?
(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債務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曾堯宗」,
惟據卷內證物出貨單所示,客戶名稱應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
而非曾堯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