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
債 權 人 得富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債務人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登記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9樓之4」,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