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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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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
債  權  人  得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佑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債務人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登記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9樓之4」,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