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
債 權 人 上德億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基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基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利息請求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無法提出,請依據台端提出之合約書付款辦法第1、2項之約定,於每月15日估驗後,40天電匯付款之
翌日為
給付遲延日計算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陳報
上開時間為何,並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或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