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汎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汎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