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
債 權 人 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蘇凱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蘇凱偉之最新
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蘇凱偉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具狀表示債務人對外交易及工作聯絡地址皆以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然依工地告示牌所示僅能得知其為工作聯絡地址,難據以形式審查即認定為債務人之
住居所地址,且支付命令
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
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本件依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形式審查觀之,債務人戶籍地址非在本院轄區,是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