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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8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
債  權  人  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凱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蘇凱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蘇凱偉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具狀表示債務人對外交易及工作聯絡地址皆以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然依工地告示牌所示僅能得知其為工作聯絡地址,難據以形式審查即認定為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且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本件依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形式審查觀之,債務人戶籍地址非在本院轄區,是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