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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15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廣分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廣分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0○00號3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