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715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廣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廣分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0○00號3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