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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林文淑即黃澤森之
繼承
人
上
聲請
人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股票
暨
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上,
繼承人
林文淑、黃彥琦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釋明繼承人分配之真意(台端於112年1月31日僅補正印鑑證明
正本
,仍未補正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所用印之印文與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