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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沅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嘉鴻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嘉鴻為有權代表沅笙企業有限公司為
本件
公示催告聲請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
依職權
調取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悉沅笙企業有限公司現負責人為陳菊屏,
非
高嘉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