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大山 隆司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3行清償比例(即30.88%)應更正為「清償比例(即41.18%)」,附表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因還款總額計算錯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
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表:更生方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補充說明: 1.本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債權總額係依據本院更正債權表內容所登載(更正債權表 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 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請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3.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待其行使 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41.18%)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