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5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存款新臺幣(下同)30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險解約金、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另查,
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僅33,902元,因價值較低本院認無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實益,而存款30元遠低於解送費用,亦不予處分;再查,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新光人壽保險解約金則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共解送329,787元,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329,787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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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分之1) | | 因價值較低,本院認無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實益,不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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