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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權人 代 理 人 王行正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佐炫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0分機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黃家佑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懷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本件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債權金額分配表及清算公告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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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