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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請人即債  洪境屏    住○○市路○區○○路000巷0號     
務人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44,489元(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穎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穎申公司)出資額160萬元、汽車2輛(車號00-0000號、BJD-1201號);另查,聲請人名下曾有富邦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但已分別於民國111年4、5月間終止契約與變更要保人,當時自富邦人壽所領解約金為102,242元,而中華郵政解約金現值約為54,338元;又查,上開清算財團中穎申公司出資額,因該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僅有流動資產,無動產、不動產,且聲請人主張出資額為85年以現金方式出資,現已無剩餘,且經本院查詢穎申公司存摺內容,餘額僅68元,故認該筆出資額已不存在,無法處分,而車號00-0000號汽車出廠已34年,本院認車齡過舊無處分實益,車號000-0000號汽車聲請人主張該車僅為借名登記,且該車尚欠車貸,縱為聲請人所有,亦將認定無選管理人尋車變價之實益,故不予處分;復查,富邦人壽及中華郵政已終止契約及變更要保人之保險,雖於本院未選任管理人撤銷追回前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然聲請人願與現存富邦人壽保險(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489元,自行分期繳回保險解約金共201,069元,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穎申資產負債表及公司存摺影本、女婿給付頭期款匯款及車貸證明、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201,069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裁定開始清算前即111年4月5日已領取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242元、111年5月13日變更要保人中華郵政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解約金現值為54,338元。
1
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44,489元
雖裁定開始清算前已領取與變更要保人之保險,於本院未選任管理人撤銷追回前,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然聲請人願自行連同尚存保險解約金,共分期繳回201,069元。
2
穎申公司出資額
不明
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中,雖有顯示其為負責人之穎申公司出資額160萬元,然該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僅有流動資產,無動產、不動產,且聲請人主張該出資額為85年以現金方式出資,現已無剩餘,且經本院查詢穎申公司存摺內容,餘額僅68元,故認該筆出資額已不存在,無法處分。
3
車號00-0000號汽車
不明
出廠已34年,本院認車齡過舊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4
車號000-0000號汽車
不明
聲請人主張該車僅為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皆為其女婿,並提出女婿給付頭期款匯款及車貸繳款證明,本院認聲請人主張應為真實,且該車尚欠車貸,縱為聲請人所有,亦將認定無選管理人尋車變價之實益,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