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請人即債 洪境屏 住○○市路○區○○路000巷0號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
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44,489元(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穎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穎申公司)出資額160萬元、汽車2輛(車號00-0000號、BJD-1201號);另查,聲請人名下曾有富邦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但已分別於民國111年4、5月間終止契約與變更
要保人,當時自富邦人壽所領解約金為102,242元,而中華郵政解約金現值約為54,338元;又查,
上開清算財團中穎申公司出資額,因該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僅有流動資產,無動產、
不動產,且聲請人主張出資額為85年以現金方式出資,現已無剩餘,且經本院查詢穎申公司存摺內容,餘額僅68元,故認該筆出資額已不存在,無法處分,而車號00-0000號汽車出廠已34年,本院認車齡過舊無處分實益,車號000-0000號汽車聲請人主張該車僅為
借名登記,且該車尚欠車貸,縱為聲請人所有,亦將認定無選管理人尋車變價之實益,故不予處分;復查,富邦人壽及中華郵政已終止契約及變更要保人之保險,雖於本院未選任管理人撤銷追回前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然聲請人願與現存富邦人壽保險(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489元,自行分期繳回保險解約金共201,069元,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穎申資產負債表及公司存摺影本、女婿給付頭期款匯款及車貸證明、聲請人
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
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201,069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 | |
裁定開始清算前即111年4月5日已領取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242元、111年5月13日變更要保人中華郵政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解約金現值為54,338元。 | | | |
| 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雖裁定開始清算前已領取與變更要保人之保險,於本院未選任管理人撤銷追回前,不屬清算財團財產,然聲請人願自行連同尚存保險解約金,共分期繳回201,069元。 |
| | | 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中,雖有顯示其為負責人之穎申公司出資額160萬元,然該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僅有流動資產,無動產、不動產,且聲請人主張該出資額為85年以現金方式出資,現已無剩餘,且經本院查詢穎申公司存摺內容,餘額僅68元,故認該筆出資額已不存在,無法處分。 |
| | | 出廠已34年,本院認車齡過舊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
| | | 聲請人主張該車僅為借名登記,實際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皆為其女婿,並提出女婿給付頭期款匯款及車貸繳款證明,本院認聲請人主張應為真實,且該車尚欠車貸,縱為聲請人所有,亦將認定無選管理人尋車變價之實益,不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