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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怡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峻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1,83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相對人林峻丞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