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展凱興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判決,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
本件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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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由聲請人預納 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核定特別代理人 報酬為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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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 二、經核: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2,3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