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執事聲字第91號
異 議 人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因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1月17日所為108年度司執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
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
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1月17日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974號駁回聲明異議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
略以:
系爭建築物雖未辦保存登記,但依卷內高雄縣政府建設局78年11月4日所核發(78)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2662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使用執照),原始起造人是登記「萬安農牧有限公司(下稱萬安公司)」,系爭房屋之真正
所有權人係萬安公司。本件
債權人之
執行名義,若係對於抵押物提供人楊豐茂的裁定,其效力當不及於萬安公司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即異議人,應不得對於原始起造人萬安農牧有限公司之系爭建物執行,否則即屬侵害
第三人之權利,且於法有違,
爰提出異議並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實施
查封後,
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
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三人就執行
標的物主張權利,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聲明異議者,債權人如不否認其權利,執行法院固得撤銷其命令或停止強制執行,但債權人若否認其權利時,自
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而應依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以求解決(最高法院75年度
台上字第657號判決
參照)。
四、
經查,異議人未於聲明異議狀表明其
所稱系爭建築物為原裁定附表何一建築物,且異議人異議系爭建築物之真正所有權人係萬安公司
而非楊豐茂
一節,並非原裁定異議範圍,致原裁定無從就此部分審查(見原裁定異議意旨),此部分自應由異議人另行向本院執行處聲明異議;茲本院審查範圍以原裁定為限,故
上開部分之異議無從繫屬於本院。則異議人聲明異議,請求本院審核關於系爭建築物之真正所有權人,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合先敘明。又本院執行處於107年10月22日查封如附表編號4所示建物(下稱系爭178建號建物),有查封筆錄在卷
可稽,異議人固主張其自101年6月1日起即承租系爭178建號建物至今,
惟依其所提
公證書後附契約書係約定「租約自111年10月5日至126年12月31日」,
堪認系爭178建號建物現行有效之租約係成立於查封之後,依上開規定,異議人承租系爭178建號建物部分,已違反查封之效力。另異議人主張前向債務人萬安公司買受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建物(下稱系爭182建號等建物),固提出
買賣契約書、
認證書為據,然系爭182建號等建物既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無法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異議人自無法取得該部分所有權。又
揆諸前揭決議意旨,本件異議人是否取得系爭182建號等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而得排除本件強制執行程序,自應由異議人另提起異議之訴,由法院依法
裁判決定,是原裁定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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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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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同上門牌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 | 一層: 271.08 二層: 353.44 屋頂突出物: 32.64 合計: 657.16 | | |
| |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一層: 249.32 二層: 204.80 三層: 282.26 四層: 204.80 合計: 941.18 | | |
| |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