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壹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謝桂楙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