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791號
原 告 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鈞鑣律師
被 告 曾頌文
曾千瑜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
被告曾頌文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及
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與被告曾千瑜間之
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同法第466條所定現行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3=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3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