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917號
原 告 黃泓瀚
被 告 黃金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將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111年3月9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034,6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952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裁判費14,761元,尚應補繳323,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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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土地面積2,955.1㎡×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24,822,840元 |
| | | 土地面積2,700.06㎡×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權利範圍1/2=11,340,2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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