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城夆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
地上物拆、清除後,將占用之土地(面積3,253平方公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68,5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253㎡×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500元/㎡=47,168,5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16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0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407,120元,尚應補繳1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