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趙峻緯等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南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興企業有限公司、黃明利、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78,835元,
惟原告未載明對被告趙峻緯、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明公司)之請求為何,請陳報就被告趙峻緯、華明公司之
訴之聲明及
請求權基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