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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博進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陳照榮工業技師事務所函文之內容不明且有疑義,有再以電話紀錄或發函詢問清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庭期請先行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