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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
人即
原 告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博進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956,7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