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元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建男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新嘉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鈴蛉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許金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聲請定和解方案,本院裁定如下:
    和解方案
和解方案如附件所示。
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1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1項之聲請;兩造當事人於受第3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6月25日約定就「英特格高雄路竹廠區新建工程-(C10)鋼構工程(MC棟)」中之鋼構電銲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由原告負責,並簽立工程契約書、單價表,約定承攬報酬總計新台幣(下同)3,680,000元,付款條件為完工驗收後,於30天内匯入原告之合作金庫枋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告於111年9月4日依約完工,由系爭工程上包即訴外人義達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師驗收合格。然被告僅給付工程款2,173,446元(485,000+500,000+720,446+468,000=2,173,446),尚未給付1,506,554元(3,680,000-2,173,446=1,506,554)。及系爭工程契約中「備註」約定動線由被告無償提供,而動線包含原告從地面須至高樓層高空,故施作所需用吊高機具自111年6月26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之租賃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原告為被告墊付206,842元(85,000+85,000+36,842=206,842),被告因而受有免予支出租賃費用之利益,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依兩造間系爭工程契約約定及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工程款1,506,554元,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墊之租賃相關費用206,842元,合計1,713,396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13,39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茲兩造均於112年8月23日具狀同意由本院定如附件所示和解方案,並依該方案所示方式履行,及如該方案所示拋棄其餘權利。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77 條之1 規定,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定和解方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件:和解方案2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