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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林玉婷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伊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國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稱就所受損害部分尚有證據欲提出但尚未提出,最遲應於本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繕本逕送對造),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再予以調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