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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林玉婷
訴訟
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
被 告 伊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國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
承攬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
因尚有應調查之證據,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二、
被告
於言詞辯論期日稱就所受損害部分尚有證據欲提出但尚未提出,最遲應於本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
繕本
逕送
對造
),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再
予以
調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