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偉銘
相 對 人 立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歐怡蘭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
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
爰參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又
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
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
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另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
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
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
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
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耀上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用、交通費用、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及
精神慰撫金,屬勞工因
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依其
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
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