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沈岱瑩
沐京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被 告 劉麗伸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李吟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財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出具之113年7月23日113高建師鑑字第1130000493號函,認有通知
兩造陳述意見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向本院
聲請閱卷,並至遲於庭期前五日就
上開公會之函復具狀表示意見到院,
繕本逕送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