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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新車瑕疵擔保及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王治中 
上訴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魯裕申 
            梁德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新車瑕疵擔保及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