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禾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藺應其
相 對 人 銓沅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發票人主張
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
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
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
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定有明文。
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必須以法院有當事人間之強制執行事件程序繫屬為前提,
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因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另行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懇請
鈞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停止
本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惟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尚無
兩造間之執行事件繫屬,有
本案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
可參,是兩造既無執行事件繫屬本院,聲請人即無得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可言,本件聲請,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