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劉永權
被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瑩豐
被 告 李煥彩
一、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91號
強制執行事件,就民國112年1月10日作成,定於同年2月21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3、7所示
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58,083元、第一順位抵押
債權16,489,908元及表二分配次序3、5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費43,237元、第一順位抵押債權4,510,092元,所列分配額及不足額,全部應予剔除,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01,320元,【計算式:158,083元+16,489,908元+43,237元+4,510,092元=21,201,320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應再補繳195,648元【計算式:198,648元-3,000元=19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李煥彩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