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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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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劉永權 

被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      告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瑩豐 
被      告  李煥彩 
一、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9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民國112年1月10日作成,定於同年2月21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3、7所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58,083元、第一順位抵押債權16,489,908元及表二分配次序3、5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費43,237元、第一順位抵押債權4,510,092元,所列分配額及不足額,全部應予剔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01,320元,【計算式:158,083元+16,489,908元+43,237元+4,510,092元=21,201,320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應再補繳195,648元【計算式:198,648元-3,000元=19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李煥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