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張有恆
被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公開道歉,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