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壹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謝桂楙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8,92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243.4㎡×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264=3,868,9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