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順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范孟昌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146,892元,依
起訴狀所載,與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合計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146,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