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林素鳳
被 告 陳建州
洪宜珊
被 告 朱堅仁
一、原告與
被告君揚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建州、洪宜珊、朱堅仁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君揚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已解散,請向該管法院查詢
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