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曾秀華
被 告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4959建號建物
暨其共有部分及地下三層之車位(編號239號),依
兩造於民國108年11月9日簽訂之「房地買賣預訂單」約定,與原告簽訂
買賣契約。
參照原告所提出
系爭房地買賣預定單,可知訂系爭
不動產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10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280元。茲依
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