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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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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鑫福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勳 


被      告  李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依兩造間萬年生命園區開發案合作意向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天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7,72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086.16㎡×公告土地現值670元/㎡=8,097,7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97,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