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鑫福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心怡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依
兩造間萬年生命園區開發案合作意向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天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7,72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086.16㎡×公告土地現值670元/㎡=8,097,7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97,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