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光耀
張涵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27號返還汽車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8,3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