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江澤宗
林金鳳
共 同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江儀哲
鍾靚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兩造間就
被告出資額是否成立
借名登記關係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