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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因 被告已給付部分報酬,為確認原告請求金額,應再開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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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