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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林庭訓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司明霞  
            司明芳即司宜芳

被      告  家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苓雅中
            山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  
被      告  洪玉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治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