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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林庭訓 被 告 司明霞 司明芳即司宜芳
被 告 家寶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苓雅中 山加盟店 被 告 洪玉姬
共 同 王治華律師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 宣判,因案情繁雜, 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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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