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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薛勝鴻 
            薛富穗 
            陳慧蓁 
上  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芳敏 
被      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蓉 
訴訟代理人  謝大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3月1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