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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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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孔賢傑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峻丞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峻丞為被告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敏如,於112年5月1日變更登記為劉峻丞,有被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劉峻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職權裁定由劉峻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