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被 告 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峻丞為
被告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敏如,
嗣於112年5月1日變更登記為劉峻丞,有被告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劉峻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
爰依
職權裁定由劉峻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